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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2M520663)

作品数:2 被引量:3H指数:1
相关作者:刘晓林更多>>
相关机构:吉林大学甘肃政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甘肃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甘肃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唐律
  • 2篇唐律疏议
  • 2篇汉律
  • 1篇谋杀
  • 1篇初考

机构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吉林大学

作者

  • 2篇刘晓林

传媒

  • 1篇甘肃社会科学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年份

  • 2篇2013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秦汉律中有关的“谒杀”、“擅杀”初考被引量:2
2013年
秦汉律中的谒杀即父母或主人由于子女不孝、奴婢悍主而谒官请求将其处死,擅杀即未经谒官而私自处死子女、奴婢。擅杀在家长拥有家族内部绝对权力的秦早期为"非公室告",随着国家权力强化,擅杀演变为"公室告"并被处以较重的刑罚。至唐代,秦汉律中的谒杀演化为父母擅自处死有罪子女、奴婢的轻罪或勿论。唐律基本沿袭了秦汉律中擅杀的规定,并进一步详细区分了犯罪对象有无过错、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与犯罪对象之间的身份关系三方面的内容。
刘晓林
关键词:唐律疏议
秦汉律与唐律“谋杀”比较研究被引量:1
2013年
秦汉律中,关于谋杀定罪量刑的记载多附属于贼杀、盗杀等罪名,根据目前所见文献,秦汉律中的谋杀均为共同犯罪,具体犯罪行为包括未杀与已杀两个阶段。唐律中,谋杀是独立且内部结构非常庞杂的罪名,既可以是共同犯罪又可以是单独犯罪,但由共同犯罪构成的谋杀是唐律中谋杀的典型形态,唐律中的谋杀包括谋而未行、谋而已伤、谋而已杀三个阶段。中国古代的谋杀是贼杀、盗杀等法律概念发展到一定阶段而派生的产物,秦、汉时期是谋杀这一概念产生、发展的关键时期。通过现有材料,唐律中的谋杀在含义、定罪量刑、犯罪形态、行为阶段等方面较之秦汉律有进一步的发展,但从中仍能明显地看到沿袭秦汉律的痕迹。
刘晓林
关键词:唐律疏议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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