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王琪生

作品数:2 被引量:4H指数:2
供职机构:江苏省政府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篇社会学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法律
  • 1篇滞后性
  • 1篇社会
  • 1篇社会效果
  • 1篇社会因素
  • 1篇管理功能
  • 1篇法律部
  • 1篇法律部门
  • 1篇法律规范
  • 1篇法律社会
  • 1篇法律社会学
  • 1篇法律手段
  • 1篇法律效果
  • 1篇法律知识
  • 1篇法律职能
  • 1篇改革者

机构

  • 1篇湖南省政法管...
  • 1篇江苏省政府

作者

  • 2篇王琪生
  • 1篇顾爱平
  • 1篇朱立亚

传媒

  • 1篇法学杂志
  • 1篇社会科学研究

年份

  • 1篇1992
  • 1篇1986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法律手段的局限性及弥补途径被引量:2
1992年
近几年来,改革大潮迭起,改革者呼唤法律,然而笔者认为:法律并非万能. 一、法律手段的内在滞后性法律并不调整一切社会关系,而仅限于调整对实现国家调控社会生活有较大意义的、必须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规范的那些社会关系.由于制订或认可一定的法律规范的过程总落后于社会关系本身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所以从总体上来看,法律手段的管理功能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造成法律手段管理功能滞后性的原因:(1)认识滞后.国家权力机关从发觉这一社会关系到比较准确地认清它,要有一段时间间隔,这一间隔即认识的滞后.(2)判断滞后.国家认清了这一社会关系的基本性质后,便要对是否该由国家出面采取措施加以调节、何时出面干涉等作出判断。
顾爱平王琪生
关键词:法律手段法律规范管理功能法律部门滞后性改革者
创立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问题被引量:2
1986年
法律社会学是本世纪才在西方兴起的一门探讨法律社会功能的新兴学科。在我国,法学和社会学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都被视为社会科学中的“禁区”。作为这两门学科“产儿”的法律社会学,目前还处于介绍引进的阶段。本文拟就创立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发表管见。一、我国为什么也要建立法律社会学? 法律是社会(指阶级社会,下同)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实践是法律孕育和生存的基础,社会法律职能得以发挥的唯一场所,也是法律效果的唯一评价标准。可见。
王琪生朱立亚
关键词:法律知识法律效果法律社会学法律职能社会效果社会因素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