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在古代社会,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是以'家传绝技'、'祖传秘方'的形式实际存在的。近代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首先在本世纪20年代的美国判例中受到保护,进而又得到其实体立法的响应。美国法学会在1939年编纂的《侵权行为法重述》(Restatement of Torts)中对商业秘密的含义做了表述,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79年制定、1985年修改的《统一商业秘密法》(Uniform of Trade Secret Act)在其第一条第4款中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这种信息:1.可单独为持有人创造出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而该信息尚未为公众所知,亦未为他人以正当方法所确知,而他人亦可自披露或使用中获利;2.